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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倒卖香烟,获利不成反获刑

发布时间:2023-10-13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烟草作为特殊行业,在我国实行严格的国家专营专卖制度。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会有什么后果?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被告人陈某无证经营倒卖烟草,最终将自己送入“高墙”。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从网友处购买大量中国银联新疆分公司发行的银联云闪付28元优惠卷(消费28元,优惠10元)和58元优惠券(消费58元,优惠20元),并使用该优惠券从超市、便利店等处购买软中华、玉溪、蓝雪莲等各品牌卷烟后,将上述所购卷烟以24.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某个体经营户,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6万余元。

  2023年2月,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向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本案中,陈某未获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严重扰乱了烟草市场管理秩序,影响了行业稳定,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官提醒:

  各市场主体在开展经营活动时,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切勿因牟取私利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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