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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高空挑战第一人”失手坠亡案宣判

发布时间:2019-11-27  来源:央视网  字体大小[ ]

  关注“高空挑战第一人”失手坠亡案。2017年11月,有国内“高空挑战第一人”称号的吴永宁,在直播表演攀爬高空建筑物时失误,坠楼身亡。他母亲何某以网络侵权为由,将直播平台“花椒直播”所属公司诉至法院。今年11月22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宣判,“花椒直播”所属公司赔偿何某3万元。

  原标题: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高空挑战第一人”失手坠亡案宣判

   央视网消息:关注“高空挑战第一人”失手坠亡案。2017年11月,有国内“高空挑战第一人”称号的吴永宁,在直播表演攀爬高空建筑物时失误,坠楼身亡。他母亲何某以网络侵权为由,将直播平台“花椒直播”所属公司诉至法院。今年11月22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宣判,“花椒直播”所属公司赔偿何某3万元。

  今年5月,吴永宁母亲诉“花椒直播”所属公司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危险性视频网络侵权案一审判决后,败诉的密境和风公司提出上诉。

  密境和风科技公司认为,吴永宁对于是否进行高空极限挑战运动具有充分的选择权和决定权,没有人逼迫、诱导或欺骗其从事这种运动,吴永宁上传视频多达100多个,对应的100多次活动都是自愿的,同时也是一种完全自主的行为,吴永宁对自己人身安全的保障负有高度的注意责任,北京密境和风科技公司不加干涉也无权干涉,这属于吴永宁个人的行为自由。吴永宁在明知这种运动带有异常风险的情况下,仍选择积极参与,说明其对这种运动实际产生的损害后果是愿意接受的。吴永宁的坠亡与其本人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过高估计自己的专业能力等个人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北京密境和风科技公司作为仅提供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具有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北京四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物理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现实存在,且已经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作为一个开放的虚拟空间,网络空间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进行必要的规制。吴永宁并非专业运动员,自身亦未受过专业训练,其攀爬活动不仅对自身具有危险性,还存在因坠落伤及无辜以及引发聚众围观扰乱社会秩序的风险。这种行为于己于人都有巨大的潜在危险,是社会公德所不鼓励和不允许的。花椒直播所属的北京密境和风科技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对吴永宁上传的视频是否违反社会公德进行规制,但却未进行处理,甚至在死者坠亡的两个多月前,还借助其知名度为花椒平台进行宣传并支付酬劳,对吴永宁持续进行该危险活动起到了一定的诱导作用,因此对他的坠亡存在过错。但吴永宁自愿进行该类高风险的活动,其对该类活动的风险是明知的,因此吴永宁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北京密境和风科技公司可以根据吴永宁的过错情节减轻责任。

  北京四中院最后宣判,维持一审判决,“花椒直播”所属密境和风科技公司赔偿何某3万元。

中国法制信息网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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