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新闻讯(张伟宏)2017年5月8日,又是一个忙碌的星期一,和往常没有什么不同。但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大厅却来了五位当事人,她们手捧锦旗,纷纷向安保人员、接待人员讲着同样一句话:“我们是石河子市的人大代表,我们要给张伟宏法官送面锦旗”。
接待人员立即联系了张伟宏后,她放下手中的工作,急忙赶到二楼大厅,一路上想着是哪个案件的当事人来找我?当她看到那五位当事人以后,脑海里立即浮现出2015年办理的一起家庭成员之间因土地引发纠纷的案件。
死者闫爸、焦妈系原告于微的公婆,系原告闫天的爷爷奶奶,系五被告的父母。死者闫海系原告于微的妻子,系原告闫天的父亲。1999年,玛纳斯县凉州户镇东凉州户村在第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分配给村民闫爸和妻子焦妈责任田13亩,人均6.5亩,该土地登记在闫爸的名下,并由夫妻二人共同经营管理。同时分配给村民闫海、于微、闫天二轮土地19.5亩,该土地以户登记在闫海名下,人均6.5亩,由闫海、于微和闫天三人共同经营管理。2002年4月,闫爸去世后,闫海及其姐妹即本案五被告与母亲焦妈经过协商,就闫爸名下的13亩土地如何种植和分配达成协议,内容为:在母亲焦妈在世时,该13亩土地的承包费作为母亲的生活费;如母亲焦妈去世后,六个子女对13亩土地的收入均享有继承权、无论种植、承包或国家征用所得费用按六个子女平均继承。2011年,闫海按照与被告达成的协议,将13亩土地中的2亩耕种为葡萄,其他五被告也将各自分得的2亩土地进行了耕种。耕种期间,玛纳斯县凉州户镇东凉州户村村民委员会为闫海及其他五被告提供了配水服务。2014年12月,原告于微的丈夫闫海病逝,原告于微及其女儿闫天遂起诉法院,以闫海土地登记证名下记载了闫爸的13亩为由,要求五被告返还12亩土地,并赔偿其损失15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1年3月,焦妈与儿子闫海、女儿等六人达成协议,双方约定闫爸、焦妈13亩土地变更至儿子闫海名下,自2011年开始,原、被告均是按照该协议内容在履行,村委会也为双方能正常的耕种提供了相应的配水等服务。并非是将土地的耕种、承包、收益等权利全部转让给闫海一人享有,因此,焦妈与其六个子女所达成的土地分配协议,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遵守。故法院对二原告以变更后的土地登记册中所记载的人数,要求五被告返还原始登记为闫爸、焦妈的13亩土地的请求不予支持,遂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二审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上诉;二审判决下发以后,二原告仍然不服,申诉至自治区高院,2017年5月,自治区高院下发终审裁定,驳回原告再审申请。五名被告遂协商,一定要给一审法官送一面锦旗。
维护司法公平正义是每一个法官的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每一个法官的最终目标,这面锦旗是对法官工作的肯定,也是对玛纳斯法院实现公平正义的鼓励和鞭策。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